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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價字第 11060151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 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地價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價字第 109601550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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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價字第 11060151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 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附件下載
附表-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附表-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項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