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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為演出需加請人員及邀請獨奏(唱)家特約客席指揮家等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7)北市文化三字第0973178100 0號函廢止(自97年12月20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藝術教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4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府教四字第84017907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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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四北市教四字第44251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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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7)北市文化三字第0973178100 0號函廢止(自97年12月20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