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1001892550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13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各地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課:土地建物登記審查等事項。
  二、測量課:土地建物測量等事項。
  三、地價課:地價業務等事項。
  四、資訊課:地政資訊等事項。
  五、地籍課:地籍管理、土地建物登記及庶務行政等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地籍課,於各地政事務所編制滿五十人者,得設之;未設
  地籍課者,其業務由登記課承辦,但庶務行政事項得由主任指定業務單
  位兼辦。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