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 3月 8日臺北縣政府95北府法規字第0950091822號令修正公 布第 2條、第 3條、第 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稅捐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民間機構參與臺北縣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
  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但其他法令有較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為本府者,其地價稅、房屋稅減
  免之實施,由本府逕為處理;主辦機關為其他機關者,由納稅義務人檢
  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主辦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三、其他必要文件。
  契稅之減徵,依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為之。
  納稅義務人依前項為申請時,並應檢具主辦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