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績優選手及指導教練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勵金:
(一)績優選手個人獎勵標準:
1.第一名:新臺幣(以下同)六萬元。
2.第二名:四萬元。
3.第三名:二萬元。
4.創新大會紀錄選手加發獎勵金:二萬元。
5.於同一競賽項目連續二屆獲得第一名者,加發蟬聯獎勵金:
一萬元。
(二)績優選手團體獎勵標準:
1.第一名:六千元乘以人數之總和。
2.第二名:五千元乘以人數之總和。
3.第三名:三千元乘以人數之總和。
(三)指導教練獎勵標準:
1.第一名:一萬元。
2.第二名:八千元。
3.第三名:四千元。
(四)同一人同時具有績優選手及指導教練雙重身分時,獎勵金得各
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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