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創業及所營事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原經字第 1100653751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並自110年4月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原住民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本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事業負責人已成年。
    (二)所營事業設於本市滿三個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於本市辦理公司、商業或合作社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合作社
            。
          2.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
            稅籍登記者。
    (三)已接受本府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所營事業諮詢服務
          。
    (四)已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