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要點之補助以歲時祭儀活動計畫所需之經常門支出為限,其補助項
目如下:
(一)原民意象布置及舞台搭設費。
(二)音響、桌椅、帳篷及流動廁所租借費。
(三)祈福祭品費。
(四)餐費。
(五)樂舞組訓費。
(六)保險費。
(七)環境清潔費。
(八)礦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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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局核定之補助團體,應於核定後檢附存摺影本一份報本局撥款,
並於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函送本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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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團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補助經費之核銷及賸餘款繳回:
(一)本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活動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列明款項,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本補助經費結報時,如有結餘款,應繳回之。
本局依下列規定辦理對受補助團體之管控考核:
(一)得派員實地查核受補助團體執行情形,受補助團體應配合辦理,
不得規避或拒絕。
(二)不定時執行成效考核,其執行績效列入下年度補助之參據。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受補助團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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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團體依會計法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十年以
上,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作業,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原始憑證如欲提前銷毀,受補助團體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轉請審計
機關同意,始得辦理銷毀作業;如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受補助團
體應即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報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
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
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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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金額未達第六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補助金額上限者,本局得
以實際金額補助。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於年度預算額度內受
理申請及核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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