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推展各區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活動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原教字第1081306829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及第7點至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原住民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要點之補助以歲時祭儀活動計畫所需之經常門支出為限,其補助項
    目如下:
  (一)原民意象布置及舞台搭設費。
  (二)音響、桌椅、帳篷及流動廁所租借費。
  (三)祈福祭品費。
  (四)餐費。
  (五)樂舞組訓費。
  (六)保險費。
  (七)環境清潔費。
  (八)礦泉水。

七、經本局核定之補助團體,應於核定後檢附存摺影本一份報本局撥款,
    並於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函送本局備
    查。

八、受補助團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本補助經費之核銷及賸餘款繳回:
  (一)本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活動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列明款項,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本補助經費結報時,如有結餘款,應繳回之。
    本局依下列規定辦理對受補助團體之管控考核:
  (一)得派員實地查核受補助團體執行情形,受補助團體應配合辦理,
        不得規避或拒絕。
  (二)不定時執行成效考核,其執行績效列入下年度補助之參據。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受補助團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受補助團體依會計法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十年以
    上,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作業,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原始憑證如欲提前銷毀,受補助團體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轉請審計
    機關同意,始得辦理銷毀作業;如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受補助團
    體應即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報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
    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
    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申請補助金額未達第六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補助金額上限者,本局得
    以實際金額補助。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於年度預算額度內受
    理申請及核定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