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民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文化局局長。
(三)宜蘭縣客家團體代表或對客家事務熱心之社會人士四至六人。
(四)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本會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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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聘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
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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