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費涉及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1.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各類獎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非符合活動計畫
相關服裝(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毛巾)、煙火(含天
燈)、餐敘、茶會、旅遊、觀摩及進香等或涉及商業販售、違
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4.人民團體內部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行政管理費等)。
5.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
通費等。
6.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及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7.計畫執行完成後始提出申請者。
(三)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
資本門為限。
(四)宗教團體辦理社會教化與公益慈善,擬新建相關建築物(須取得
合法執照)或購買相關必要設施(設備),得向本府提出申請。
接受本府補助之宗教團體,倘營運未滿五年有停辦情形者,本府
不再給予補助。
(五)凡接受本府補助之設備、設施,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該設
備設施應列入宗教團體財產登錄管理。
(六)購買設施設備項目應檢附欲購置物之圖片或規格明細供審核,並
依「宜蘭縣政府補助宗教團體業務設施設備單價標準參考表」之
單價金額為補(捐)助上限(如附表),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內所列之商品項目金額補(捐)助,並於申請時檢
附契約產品相關資料供參。若上開表件資料,並無所需之設施設
備項目,則逕依計畫書內容之充實性、合理性及公平性核給。
|
五、補助經費使用範圍:
(一)經常門:
1.辦理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調查研究傳統民俗及有關文物與文物
展。
2.從事有關宗教課題之學術研究。
3.編印、錄製具有社會教化意義之書刊或宣導片。
4.其他保存維護宣揚民俗及有關文物事項。
(二)資本門:
1.社會教化:宗教儀軌器具之購買或修繕費,並依程序報廢。
2.公益慈善: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照顧弱勢及設置關懷據點
之相關設備。
3.政令宣導:跑馬燈看板及周邊設施。
4.身障設施:步道、廁所等相關設施(須取得合法執照)。
5.傳統文化保存:宗教團體設立形象標誌及景觀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