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民政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二)本府民政處、工商旅遊處及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各一人。
(三)縣議員(南澳選區)、南澳鄉公所各一人、南澳鄉民代表會二
人。
(四)碧候、金岳部落會議主席及碧候村、金岳村長各一人。
(五)碧候部落及金岳部落耆老各二人。
前項成員因職務關係或機關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或機關指派調整之
。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一。
|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會議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