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風景區船舶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7月1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0970085378-B號令修正公布 第 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工商旅遊

法規異動

修正

  經營船舶業者除須遵守「小船管理規則」各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每艘船舶載客數不得超過限載人數。
  二、應在核准碼頭上下遊客,並負責監視救生工作。
  三、應備妥動力救生艇至少一艘以上,作為緊急救生之用。
  四、應至少設置合格救生員二名,並配備足夠救生衣及救生設備,並宣
      導注意事項。
  五、其他不得妨害航行安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