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城鄉景觀、美化市容環境,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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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基地鄰接已開闢十公尺以上道路、公園、綠地、廣場部分或經主
管機關認定需要者,其施工圍籬應予以綠美化,其餘圍籬之顏色以整
齊劃一為原則,且應定期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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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圍籬綠美化應整體設計或由本府提供圖樣,以彩繪、張貼、懸掛
方式或植栽為之,其設計內容可搭配周邊環境意象,惟不得設置與工
程無關之任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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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圍籬立面除依法令須設置可透視性圍籬及工程告示牌外,應全部
綠美化。
以植栽綠化方式應密植為之,施工期間其保活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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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彩繪方式應維持整潔,懸掛帆布有破損時應隨時修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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