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本府建設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 : (一)都市設計專家學者。 (二)建築設計專家學者。 (三)景觀設計專家學者。 (四)交通設計專家學者。 (五)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