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0980168009B號令修正公布 第16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及第42條至第4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場各場地、販賣部、停車場及其他消費部門得由本場自營或委託民間
  經營,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或依委託合約規定辦理。未經核准,禁
  止於本場區域範圍內從事營業、販賣、宣傳、及違反本場相關規定之活
  動,經勸導拒不聽從者,本場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除經核准免費借用者外,使用人借用場地應繳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
  一、出售門票者,應以該項活動門票收入總額(扣除稅金)百分之十繳
      納。
  二、未出售門票者,每場次新臺幣二千元(每場次以四小時計算,超過
      四小時不足八小時者,以兩場次計,餘類推)。
  三、水電費每場次新臺幣二千元,另使用夜間照明時,每場次增收新臺
      幣二千元。(以現有供電設備為限)。但借用場地未使用水電設施
      者,得免收本項費用。本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含縣立學校)及本
      縣體育會因公務需要或舉辦公益性活動借用,亦同。
  四、出售門票每場次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十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按本條第
      二款收費。

  經核准免費借用者外,游泳池一律出售門票。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場次全票新臺幣二十元,學生票新臺幣十元,設籍本縣學生、身
      心殘障者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民眾免費。
  二、依據第四條規定非營業性借用游泳池每天(日間)以新臺幣一萬六
      千元計,星期例假日均不外借,每週以外借一天為限。
  三、各級學校教學使用應逕向本府申請,得免費使用。

  網球場每日分三場次,開放時間規定如下:
  一、上午場:五時三十分起至十二時止。
  二、下午場:十二時起至十八時止。
  三、夜間:十八時起至二十二時止。
  網球場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為辦理體育相關推廣活動,本場得視需要及成本變動,另行訂定收費標
  準收取相關費用。

  借用人因舉辦活動而引起之糾紛或訴訟均應由其自行負責處理。

  身心障礙者使用本場收費設施,憑身心障礙手冊得免費使用,其監護人
  或必要之陪伴者亦同;本場服務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免費使用本場
  收費設施。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