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2月 8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0990020939B號令修正發布 第 2條及第 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綜合規劃
  組、保護扶助組、防治服務組、醫療服務組及教育輔導組,分別掌理下
  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
    (一)規劃年度工作計畫、重要措施之彙編及處理事項。
    (二)召開工作會議及協調會議。
    (三)協調聯繫各單位推展防治工作。
    (四)舉辦防治工作之研習、座談及觀摩。
    (五)辦理防治工作之宣導、專業人員訓練。
    (六)統籌全縣防治案件資料之建檔與管理。
    (七)辦理文件之收發、分配、管制、研考、檔案及文書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
    (一)設置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二)設置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及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宜
          。
    (三)協助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辦理被害人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
          扶助。
    (五)建立防治工作處理程序。
    (六)辦理陪同被害人出庭偵查或審判業務。
    (七)辦理社工人員及保育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在職教育。
    (八)其他有關保護扶助事項。
  三、防治服務組:
    (一)辦理被害人緊急救援、偵訊、護送驗傷及協助取得證據。
    (二)辦理保護令聲請及執行。
    (三)協調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調查及蒐證事項。
    (四)研擬被害人安全維護工作事項及協調推動相關安全維護措施。
    (五)規劃安全及防治訓練事項。
    (六)辦理防治問題相關之研究、分析事項。
    (七)蒐集並統計有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相關資料。
    (八)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
    (九)其他有關防治服務事項。
  四、醫療服務組:
    (一)協調責任醫院成立醫療小組。
    (二)協助被害人二十四小時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三)協助被害人身心治療。
    (四)辦理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規劃,追蹤轉介相關事宜。
    (五)建構醫療服務網絡。
    (六)辦理有關防治工作之衛生教育宣導事宜。
    (七)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之在職教育。
    (八)其他有關醫療服務事項。
  五、教育輔導組:
    (一)規劃辦理縣屬學校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二)辦理本縣各級學校師生防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事件處理及通
          報宣導研習。
    (三)結合所屬學校及社會團體,加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宣
          導。
    (四)培訓推廣教育之師資及種子教師,協助各校推廣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防治教育。
    (五)督導考核縣屬學校執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之工作成效
          。
    (六)其他有關教育單位防治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執
  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承主任之命,綜理中心業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秘書三人,由教育處處長、警察局局長、
  衛生局局長兼任;置組長五人,組員七人,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擔
  (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