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宜蘭縣政府府社救字第 1030170651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9點、第11點,並自103年10月17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為管理、運用本專戶,設宜蘭縣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經費捐募事項。
  (二)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事項。

五、本會每半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由本府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專戶中「中央補助款」為留本基金,僅得就基金孳息運用之。

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急難及傷病救助(核發標準如附表)。
  (二)宜蘭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之火災或重大爆炸之災害救助。
  (三)捐款人指定專款專用之項目。
  (四)本會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五)本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
    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九、本專戶應存入縣庫,如應業務需要經本府財政處同意後,得存入其他
    行庫。

十一、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三個月公告徵信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