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桃園市政府府新綜字第1060165846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新聞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新聞處、文化局、財政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