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新聞處、文化局、財政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