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輔助本市原住民族急難救(補)助實施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中市原文字第107000 5203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10點及第7點附件「原住民急難救助申請表及 個案認定表」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救(補)助標準:
  (一)死亡救助: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里長證明無力
        殮葬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
        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負擔家庭生
        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萬元。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
        、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
        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萬元,其受重傷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萬元。
  (四)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二
        萬元、或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1.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
          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
          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機關訪視評估
          ,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3.年滿六十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
          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
        4.十八歲以下之青少年(兒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離異
          、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撫養,或遭虐待、遺棄、押賣及其
          他親權濫用而受託親友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
        5.十八歲以上至二十五歲以下之學生(需在學),因父母一方死
          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就讀,生活陷入緊
          急困境者。經戶籍所在地之公所認定之符合者。

七、申請程序:
  (一)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三天內,由各區公所主動派員訪
        視調查及辦理救助,同時以傳真方式向本會報備,事後並應補齊
        應備證件完成救助手續。
  (二)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事件,申請人於救助事件發生後
        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各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填具急難救
        助調查表,並應於七天內完成訪視調查後,報請本會辦理救(補
        )助撥款事宜。
  (三)以同一事由申請急難救(補)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
        次應於第一次申請救(補)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申請,
        並需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要點所定救(補)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
        ,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十、其他:
  (一)各項救(補)助案件經依本要點救(補)助後,仍無法解決或改
        善者,各區公所應繼續給予輔導,並應用相關資源妥為解決其困
        境。
  (二)本項救(補)助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而接受救(補)助者,經權
        責機關調查屬實,應追回已領之救(補)助金。各區公所如有違
        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議處,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三)本項救(補)助金發放後,如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或肇事人經
        權責機關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或告誡發回自行處理者
        ,執行機關應追回已領取之救(補)助金。
  (四)本項急難救助之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里長。但得申請人有數人時,應
        選定一人代表申請。
  (五)死亡救助對象以戶內人口死亡者具原住民身分為限,申請人得為
        非原住民。
  (六)本要點所稱之負擔家庭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三分
        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無收入仍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
        戶以一人為限。
  (七)同一事故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個案最有利之項目合併
        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