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新聞局為鼓勵劇組至臺中市拍片住宿、使用中臺灣影視基地及
辦理影視推廣活動,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訂定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推
動影視發展經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在案。現為使本要點更貼近
影視劇組工作實務狀況,並使受補助者更清楚各項補助申請及核銷之要求
,爰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補助政策發展目標,新增影視業者定義,納入電影片映演業者。
(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配合影視劇組工作樣態,放寬拍片住宿費、影視基地場租費之補助條
件,將「拍攝期間」修正為「工作期間」。(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
點、第八點)
三、配合實務執行情形,修正費用單據、花絮影片等申請及核銷文件之規
定,並增訂影視推廣活動費之核銷文件中成果報告書內容。(修正規
定第四點、第七點)
四、為使規範醒目易明,將活動費之申請文件單獨移列為第五點,並增訂
活動企畫書應包含之內容,其後點次遞移。(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基於實務運作考量,修正駁回申請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
六、配合實務運作,修正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之情形。(修正規定第
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