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腸病毒通報及停課、停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衛疾字第1040011874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自104年1月1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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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學校、機構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停托標準時應即停課,並同時通報各
    該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前項所稱停課停托標準如下:
  (一)托嬰中心、幼兒園、一至二年級之國民小學、收受國民小學二年
        級以下兒童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同一班級一星
        期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
        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應予停課停托;停課停托天數至
        少連續七日。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成立腸病毒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後,三至六
        年級之國民小學、收受國民小學三至六年級兒童之補習班及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班),同一班級一星期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
        ),應予停課停托;停課停托天數至少連續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