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校、機構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停托標準時應即停課,並同時通報各
該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前項所稱停課停托標準如下:
(一)托嬰中心、幼兒園、一至二年級之國民小學、收受國民小學二年
級以下兒童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同一班級一星
期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
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應予停課停托;停課停托天數至
少連續七日。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成立腸病毒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後,三至六
年級之國民小學、收受國民小學三至六年級兒童之補習班及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班),同一班級一星期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
),應予停課停托;停課停托天數至少連續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