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社會工作督導、
股長、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科員、護理師、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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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
月十八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三
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及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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