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1155384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13條暨編制表,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0年 1月2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03511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3條;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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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10574283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3條至第6條、第8條、第13條條文;並自101年7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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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20201154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6條至第8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2年3月15日生效(中華民國 102年8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20724751A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 ,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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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40262603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4年3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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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60854823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第8條、第13條條文暨編制表,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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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853507A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8條、第13條,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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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1155384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13條暨編制表,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社會工作督導、
股長、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科員、護理師、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
月十八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三
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及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