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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合署辦公大樓中庭及府前廣場使用收費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起停止適用(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 府秘總字第1000086718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7月11日起失其效力)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秘總字第 098002713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 四維法秘字第0990078115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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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起停止適用(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 府秘總字第1000086718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7月11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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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高雄市政府合署辦公大樓中庭及府前廣場使用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