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基準財政收入:指最近年度鄉(鎮、市)稅課收入(不含統籌分配
稅款及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之賦稅)決算數,加當年度中央統籌分
配稅核定數。其稅課收入之遺產稅及贈與稅以最近三年決算數計算
。
二、基準財政需要:指下列各項費用之合計數。
(一)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以最近年度編制員額計算(不含依財政
狀況及事務需要專案報准百分之十五範圍增置之清潔隊員、駕
駛)。
(二)正式編制人員業務費:以最近年度編制員額每人每月新臺幣(
以下同)五千元計算。
(三)村(里)長事務費及鄉(鎮、市)民代表研究費、健康檢查費
、保險費、為民服務費及春節慰勞金: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
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訂標準計算。
三、人口數:以最近一年年底之統計資料為準。
四、土地面積:指依下列公式算得數:
(一)各鄉(鎮、市)土地面積=經本府地政主管機關登錄之土地面
積+(行政轄區面積-經本府地政主管機關登錄之土地面積)
×百分之二十。
(二)行政轄區面積減經本府地政主管機關登錄之土地面積為負值時
,以零列計,且土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平方公里核算。
五、人口貢獻稅課數:鄉(鎮、市)基準財政收入總額除以全縣人口數
乘百分之五十。
六、面積貢獻稅課數:鄉(鎮、市)基準財政收入總額除以全縣土地面
積乘百分之五十。
七、自有財源收入:歲入總額減補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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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鄉(鎮、市)之款項,依下列方式分配各該鄉(
鎮、市):
一、平衡預算分配數:依各該鄉(鎮、市)最近年度之基準財政需要減
基準財政收入之差額,優先予以彌平。
二、基本建設分配數:依人口、土地面積貢獻稅課數為基礎,計算各鄉
(鎮、市)個別權數佔全部鄉(鎮、市)總權數之比例計算分配,
計算公式如下:
(一)A=(【各鄉鎮市人口數×人口貢獻稅課數】+【土地面積×
面積貢獻稅課數】)-(基準財政收入+平衡預算分配數)
(二)B=各鄉鎮市A值合計數之絕對值。
(三)鄉(鎮、市)個別權數=(A+B)÷(B×2)
(四)基本建設需求數=鄉(鎮、市)個別權數÷全部鄉(鎮、市)
總權數×(普通統籌分配稅之百分之七十-平衡預算分配數)
。
(五)基本建設彌補數:依前目公式計算後,未獲分配或獲配數低於
八百萬元之鄉(鎮、市)予以彌補基本建設數至八百萬元。
三、依前二款分配後之餘數,依下列指標分配各鄉(鎮、市):
(一)各鄉(鎮、市)老人人數權重。
(二)抽水站及水閘門之體積、使用年齡、站址位置。
(三)貧瘠鄉鎮分配權重。
(四)財政預算及計畫考核權重,最低二千萬元。
(五)本府稅捐稽徵處代徵鄉(鎮、市)稅捐稽徵經費權重。
前項平衡預算分配數及基本建設分配數,應優先運用於人事費等一般經
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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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由主管機關按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及十二
月撥付各鄉(鎮、市)公所。但主管機關應於隔年二月底前,視當年度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實際收入情形,調整撥付金額。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依本府核定數,於受分配鄉(鎮、市)公所檢具收據
、納入預算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撥付之。
各鄉(鎮、市)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暫停撥付其縣統籌分配
稅款,或以其本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分配之縣統籌分配稅款中予以轉帳
抵充之。
一、未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者。
二、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支付被代行處理應負擔之費用者。
三、其他應繳付或應退還本府之款項,未依期限繳退者。
前項轉帳抵充之作業,本府應事先以正式函文通知公所限期改正,未依
規定期限改正者,始得轉帳抵充其分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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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各項資料來源,以本府相關主管機關之統計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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