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交停管字第 10333838400號令修 正公布第1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觀光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路邊停車場之停車費,應於停車之次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主管機關得以平信方式通知汽車所有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
  新臺幣十五元。
  經前項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主管機關應再以雙掛號郵件方式通知
  汽車所有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但前項之平信
  工本費不再收取。
  經前項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