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場之停車費,應於停車之次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主管機關得以平信方式通知汽車所有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 新臺幣十五元。 經前項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主管機關應再以雙掛號郵件方式通知 汽車所有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但前項之平信 工本費不再收取。 經前項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