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5日起停止適用(中華民國 100年6月29日高雄市政府高 市府四維交停管字第1000068291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6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觀光交通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6年8月13日高雄縣政府七十六府秘法字第76534號令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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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5年8月21日高雄縣政府八十五府秘法字第155847號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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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8月3日高雄縣政府八九府法二字第103538號令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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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0月25日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府法二字第0910170706號令修正 公布第 3條、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6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1 「高雄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刪除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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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高雄縣政府九十二府法二字第0920216009號令修正 公布第3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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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高雄縣政府九十四府法一字第0940267259號令修正 公布第7條、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 法秘字第0990078115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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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6月25日起停止適用(中華民國 100年6月29日高雄市政府高 市府四維交停管字第1000068291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6月25日生效)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