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鄉縣轄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13004622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3條、第4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登記。
  七、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指導,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戶政事務所定之,報請澎湖縣政府核
  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
  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