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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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登記。
七、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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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指導,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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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戶政事務所定之,報請澎湖縣政府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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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
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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