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
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及穩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發布「工作場
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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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
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
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
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
、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府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本府應依本辦法提
供應有之保護。
本府員工於非本府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府應為工作環境
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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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縣長就本府員工指派或聘請專家學者、社
會公正人士擔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及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
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前項委員,女性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派遣人員或承攬廠商之工作人員如遭受本府員工性騷擾時,本府應受理申
訴且與派遣(承攬)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承攬)事業
單位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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