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單位(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以原訂之衡量指標、具體
評估方式及衡量標準逐項分析評核,並檢討上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
形,由各單位(機關)副主管召集有關人員以量化數據方式進行自
評後,報請各單位(機關)主管核定。
各單位(機關)執行年度施政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受下列各
款非各單位(機關)所能掌控情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由本府施政計畫績效管理小組審議認定後,免納入經費面向核計:
(一)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
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
(二)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達二
個月(含)以上,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
爭,致進度落後且所列預算無法執行。
(三)執行單位(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中央權責機關未
能在規定作業期間核定補助額度,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
(四)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招標未決二次(含)以上,
進度落後。
(五)收支對列或補助收入、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因
歲入短收或未獲准貸,致須減支或停支緩辦。
(六)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
後。
(七)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達二個月
(含)以上,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
(八)上級機關核定或同意變更原工程施工或設計達二個月(含)以
上,致影響工程進度。
(九)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督導考核小組審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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