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捐)助地方報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1041301175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通用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09513001511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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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0961300101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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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0971300058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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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0981300038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第4點、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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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0991300296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4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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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1001300077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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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 1001300909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第6點、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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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1041300933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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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新字第1041301175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八、領受本府公款補(捐)助之地方報,應每月初檢送成果報告(即上月
    統計表,內容包含:配合刊登之日期、則數、標題、版別、收支明細
    等)及相關原始憑證至本府,俾憑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