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 單位預算,以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財政處為 管理單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