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澎湖縣政府府教國字第1040900576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第3點、第6點 (原名稱:澎湖縣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 金發給要點)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凡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
    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
    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
        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
        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
    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
    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研究所、大專院校學生:研究所(一般生)每學期三名、大專院
        校每學期四十名。
  (二)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
        名,高職二十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
        時,可相互遞補之。
  (三)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一百名。
  (四)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七百名。
    前項國民中小學名額由本府依本縣各校學生人數以校分配,但離島各
    校應至少加二成計算。

六、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
    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
    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