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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 2月24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13001472號令修正發 布第14條、第15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 100年 1月 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建設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0月16日澎湖縣政府91府行法字第0910055058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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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00年 2月24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13001472號令修正發 布第14條、第15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 100年 1月 1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之書表格式及整建須知,由本府建設處訂定,並由本府主管 建築機關依式印製免費供應。
[修正]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