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 4月13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13002452號令修正發 布第 3條、第 6條、第 9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 100年 1月 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但其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
  設施用地五百公尺範圍內,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或所有權
  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寬度或深度在一邊未達十
      公尺者;應留設騎樓地區,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後之寬
      度、深度及面積為準。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法定停車空間在五輛
      以下者。
  三、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需增設停車空間者。
  四、建築基地地形特殊或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者。
  五、其他經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設處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為
      不宜設置者。

  請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
  更設計)或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府建設處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或變
  更使用執照前繳交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