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申請航空器緊急救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12月2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013008422號令修正公布 第5條至第7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急重症傷病轉診之認定,由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院、七美鄉及望安鄉衛生所及支援該二鄉之醫師認
  定。

  申請急重症病患護送就醫作業程序如下:
  一、先在就診醫院取得下列後送具備文件(由就診醫院填寫):
    (一)診斷證明書(如附表一)。
    (二)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單(如附表二)。
    (三)空中救護記錄表(如附表三)。
    (四)空中救護轉診單(如附表四)。
    (五)申請航空器搭機人員名單(如附表五)。
    (六)切結書(如附表六)。
  二、急重症病患空中轉診之申請,由行政院衛生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審
      核之。
  三、急重症病患之運送,由認定之機構協調後送醫院及聯繫啟動航空器
      提供單位。

  民眾申請返鄉安寧照護病危病患及植物人病患,應具備下列文件向本府
  衛生局辦理:
  一、醫療機構開具之病危通知單或診斷證明書。
  二、申請航空器搭機人員名單(如附表五)。
  三、切結書(如附表六)。

  後送醫院除考量病情外,以運送至臺灣本島最近航程之地區為原則。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
  ,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