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
理機關為本縣鄉、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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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管理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一)有關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之擬訂事項。
(二)有關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計畫之審議與執行事項。
(三)有關市區道路及交通流量資料之蒐集及統計事項。
(四)有關市區道路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五)市區道路有線電視分配線網路暫掛排水溝渠、自立桿、置箱之
核定事項。其相關處理要點另行訂定之。
二、管理機關辦理事項:
(一)有關鄉、市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擬訂與執行事
項。
(二)有關鄉、市市區道路之管理事項。
(三)本府委辦事項。
前項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得委由管理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核准人民或團體興建道路時,應明定其管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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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視實際需要擬定道路及附屬設施之修築、改
善及養護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核定。主管機關應於工程施工中加予監
督,並於年終時予以考核。
前項修築或改善計畫應包括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規定之附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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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就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之逐年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分析肇事地
點道路之設計、施工及交通管制設施之缺點,予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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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書、表、簿等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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