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13035802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5年2月7日澎湖縣政府秘法字第05241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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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9月14日澎湖縣政府秘法字第4818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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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 8月30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3130013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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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13000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4條、第11條條文(原名稱:澎湖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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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1304979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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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13023252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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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13013652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附表,自103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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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13035802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則適用場所包括本局演藝廳、演講室、海洋資源館、澎南圖書分館展
演會議廳、澎湖開拓館、第一賓館、金龜頭礮臺–澎湖戰役秘徑(地下坑
道)、澎湖廳憲兵隊、篤行十村眷村文化保存園區資訊服務站及本局指定
之場所。

申請使用本局各場地應於使用二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各有關文件,經核
准使用者須於使用前一週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否則得撤銷核准。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另訂之,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使用本局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在場內吸煙、飲用食物。
二、服裝整潔禁止穿著背心、拖鞋入場。
三、嚴禁使用易爆物品。
四、場內禁止擺放花圈、花籃。
五、場內各項設置,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移動,各種機械、電器設備須
    會同本局管理人員開啟使用,不得私自添裝架設以維安全。
六、應自行派員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應於活動結束刻清理場地予以回復
    原狀。

申請人所繳費用除保證金外,全部解繳縣庫,納入縣總預算。保證金於活
動完畢後,如場地、設備無毀損或短少情事即悉數退還,否則本局得動用
保證金修復,如不敷支付時,應由申請人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