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適用場所包括本局演藝廳、演講室、海洋資源館、澎南圖書分館展
演會議廳、澎湖開拓館、第一賓館、金龜頭礮臺–澎湖戰役秘徑(地下坑
道)、澎湖廳憲兵隊、篤行十村眷村文化保存園區資訊服務站及本局指定
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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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本局各場地應於使用二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各有關文件,經核
准使用者須於使用前一週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否則得撤銷核准。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另訂之,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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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局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在場內吸煙、飲用食物。
二、服裝整潔禁止穿著背心、拖鞋入場。
三、嚴禁使用易爆物品。
四、場內禁止擺放花圈、花籃。
五、場內各項設置,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移動,各種機械、電器設備須
會同本局管理人員開啟使用,不得私自添裝架設以維安全。
六、應自行派員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應於活動結束刻清理場地予以回復
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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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繳費用除保證金外,全部解繳縣庫,納入縣總預算。保證金於活
動完畢後,如場地、設備無毀損或短少情事即悉數退還,否則本局得動用
保證金修復,如不敷支付時,應由申請人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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