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歷史建築(傳統古厝)維護及再利用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13010082號令發布第5條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為辦理本辦法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本府設「澎湖縣歷史建築(傳統古厝
)維護及再利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文化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學者、專家
及本府建設、工務、旅遊等單位副主管兼任。
審查委員會於召開前設審查小組協助審查申請案,就各項資料分別由業務
單位依專業審查,其成員由文化、建設、工務、旅遊、財政、農漁等業務
單位及學者專家共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