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本辦法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本府設「澎湖縣歷史建築(傳統古厝 )維護及再利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文化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學者、專家 及本府建設、工務、旅遊等單位副主管兼任。 審查委員會於召開前設審查小組協助審查申請案,就各項資料分別由業務 單位依專業審查,其成員由文化、建設、工務、旅遊、財政、農漁等業務 單位及學者專家共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