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戲劇、歌舞、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音樂 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供顧客娛樂,出售票券或收取 代價之營業人或演出人。 二、軍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 待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營人 或負責人。
娛樂票券之票價,代徵人應於訂定出售前申報稽徵機關備查,票價調整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