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248460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及第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戲劇、歌舞、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音樂
      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供顧客娛樂,出售票券或收取
      代價之營業人或演出人。
  二、軍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
      待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營人
      或負責人。

  娛樂票券之票價,代徵人應於訂定出售前申報稽徵機關備查,票價調整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