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094620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條文,並自104年2月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縣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管理機關(單位)及其主管業務權
責劃分如下:
一、工務處
  (一)市區道路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市區道路長期性發展計畫之擬訂、審議與實施。
  (三)本縣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之修築計畫之審議與實施及養護計
        畫之審議。
  (四)市區道路使用之管理、協調事項。
  (五)道路路權申請核定事項。
  (六)各鄉(鎮)公所辦理轄內由本府補助之道路修築、改善計畫之審
        議、輔導事項。
  (七)緊急或天然災害搶修。
  (八)其他市區道路相關代辦工程事項。
二、觀光處
    交通行政業務及交通維持計畫審議。
三、各鄉(鎮)公所
  (一)轄內道路寬度未達六公尺道路之修築、改善等業務。
  (二)轄內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之植栽綠美化養護管理作業。
  (三)轄內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之整齊清潔維護作業。
  (四)轄內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排水溝清淤作業。
四、養護工程所
  (一)道路及附屬設施養護、整修、既有鋪面改善計畫之擬訂與執行。
  (二)路燈養護管理、遷移、維修。
  (三)配合辦理支援重大災害搶救有關行政執行等業務事項。
  (四)縣內主要道路排水溝清淤作業。
五、林務所
    辦理市區道路植栽綠美化規劃、種植作業,及縣內主要道路植栽綠美
    化之養護管理作業。
六、警察局
    違反市區道路交通障礙之處理暨其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道路
    之維護。
七、環境保護局
    辦理縣內主要道路整齊清潔維護作業(不包括道路兩旁排水溝清淤作
    業)。
前項道路寬度認定以道路計畫寬度與道路現況寬度兩者之較大者為準。
前項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之範圍認定,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
各項道路營繕工程於竣工後,各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將相關竣工資訊
知會後續管理機關(單位)。
第一項業務劃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單位)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協調有關
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