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階段回饋金之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回饋金計算以前一季一般廢棄物轉運或處理量每公噸回饋金新臺幣
二百元整為基準。
二、回饋金使用地區包含二鄉(鎮)以上時,回饋金依鄉(鎮)數平均
分配。
三、鄉(鎮)公所應於每季提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本府核定後撥付,
並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或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四、若有實際需求時,前款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得採每半年或每年提報,
惟需事先經本府同意;若使用計畫書內容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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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應本專款專用原則,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五、有關環境品質監測鑑定事項。
六、有關公益性活動之舉辦事項。
七、有關一般住(租)戶之水、電費之補貼。
八、其他經本府認定與環境保護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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