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042402號令修正公布 第4條、第6條條文,自103年1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營運階段回饋金之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回饋金計算以前一季一般廢棄物轉運或處理量每公噸回饋金新臺幣
      二百元整為基準。
  二、回饋金使用地區包含二鄉(鎮)以上時,回饋金依鄉(鎮)數平均
      分配。
  三、鄉(鎮)公所應於每季提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本府核定後撥付,
      並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或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四、若有實際需求時,前款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得採每半年或每年提報,
      惟需事先經本府同意;若使用計畫書內容修正亦同。

  回饋金應本專款專用原則,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五、有關環境品質監測鑑定事項。
  六、有關公益性活動之舉辦事項。
  七、有關一般住(租)戶之水、電費之補貼。
  八、其他經本府認定與環境保護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