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內容需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
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縣具有關聯性,非以限制級方式呈現,
具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電視電影片、紀錄片及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
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Definition for Cinema
)攝製之電影片(以下簡稱電影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
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且影片總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上。
二、電視連續劇片應有十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四十五分鐘以上,在本縣
取景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三、短片類(影片總長度未達六十分鐘者),在本縣取景部分不得少於
影片總長度之二分之一。
四、廣告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二分之一。
五、外國影片符合前四款者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前項申請補助之影片,以當年度所拍攝製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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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申請補助金額,每案原則不得達申請企劃書所載製作總成本之百
分之四十,每部電影片獲核發補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電視劇集補助金之核發,每集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全齣電視
劇集合併計算者,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本府得視個案性質與
影視業者提列補助之項目逐案逐項審核補助金額。
前項審核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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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補助案件之申請。受理申請
後提請金門縣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前項委員會審議時,申請人應到場簡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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