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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10月25日教育部臺(八六)審字第8612674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點規定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 89年10月23日教育部臺審字第8911260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規 定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 95年12月7日教育部臺學審字第0950167739C號函廢止,並自95 年 11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