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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處理違反廣播電視法罰鍰案件裁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 0910625474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4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二字第 0940623446Z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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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80620949Z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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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 1010620619Z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增訂第 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新聞局處理違反廣 播電視法罰鍰案件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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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業)字第102300 24603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