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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行政院(九四)院授人給字第0940060921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3條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600342332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2條第2項前段、第4條第2款、第11條所列屬「海岸 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構)」管轄;第2條第2項後段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 ,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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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90043722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 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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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240012711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