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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50010247號公告訂 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