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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北市勞二字第8920655900號函訂 頒(自89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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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府勞二字第091168069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91年5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 局勞工職業疾病鑑定小組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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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動字第101365204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1年8月15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 工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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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勞動字第10140854800號令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7點及第9點,並自102年1月1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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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4803700號函自 104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