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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臺南縣政府九十四府行法字第0940170256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7條條文;並自94年7月16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 95年5月12日臺南縣政府九十五府行法字第0950101106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5款、第4條第5款、第7條第2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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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公告廢止,並 自99年1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