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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臺南縣政府(90)府法制字第191513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13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7年 7月23日臺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63769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第 4條、第 5條、第 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公告廢止,並 自99年1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