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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00年 1月17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00044860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 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042402號令修正公布 第4條、第6條條文,自103年1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