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策略聯盟車輛貸款業務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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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銀行辦理策盟車貸業務,除應依本規範辦理外,另應遵循銀行法、本
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房屋貸款、車輛貸款及其他消費
性貸款業務委外行銷自律規範」(以下簡稱委外行銷自律規範)及其他有
關法令規定。

一、車商應符合委外行銷自律規範第七條所訂資格條件。
二、車商之資本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三、會員銀行於遴選車商時,應依內部授信程序詳實審核其資力及經營狀
    況,評估其是否具備承擔代償之能力,並經核准專案管理額度後始得
    辦理。

一、會員銀行應要求車商受理客戶申貸時,須先填寫會員銀行貸款申請書
    及聯徵中心信用資訊查詢同意書,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二、會員銀行應依聯徵中心要求會員機構訂定之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
    點規定之程序,確認資料文件無誤後,始得進行查詢客戶於聯徵中心
    之信用資料。
三、因應會員銀行得移轉已發生延滯或借款人有其他信用瑕疵情事之車貸
    債權予車商,會員銀行應與客戶於貸款契約書內約定銀行得將相關資
    料提供予受讓人(或擬受讓人)之車商,但不包括聯徵中心相關資料
    。
四、會員銀行應要求車商遵守委外行銷自律規範所訂相關保密規定。

一、會員銀行應就策盟車貸業務訂定下列管理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
    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包括訂定職掌業務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
        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
二、會員銀行應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規定之下列事項明訂於與車商合作之契約中:
  (一)車商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二)車商對策略聯盟業務之經營、管理及客戶之權益不得有不利影響
        。
  (三)車商應恪遵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
        費者保護法、金融機構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委外行銷自律規範、本規範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四)車商如違反上述規定,例如將資料洩露、交付或不當運用致損害
        客戶或合作銀行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